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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敬炎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江行初字第65号原告陈敬炎。委托代理人郑志民。被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负责人沈艾中。委托代理人葛慧娟。委托代理人冯迪。原告陈敬炎诉被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敬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敬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敬炎承担。审  判  长 杨佩林代理 审 判员 闫时松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