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697号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肇庆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省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