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宗华明与曹青泉、辛兴利、曹政、徐凯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华明,曹青泉,辛兴利,曹政,徐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宗华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青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辛兴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政,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凯华,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青泉、辛兴利、曹政、徐凯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