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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马长林、李翠珍、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马长林,李翠珍,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218号。主要负责人:张久存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友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马长林: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古镇新城璞园*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被告李翠珍:女,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古镇新城璞园*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1302041964********。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金钰,住唐山市开平区福利楼南楼3门501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马长林、李翠珍、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