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蒋忠武与廖恒盈、王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武,廖恒盈,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781号原告:蒋忠武。被告:廖恒盈。被告:王春女。原告蒋忠武与被告廖恒盈、王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孝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忠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忠武负担。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