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时中华、王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时中华,王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地址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48号。负责人毛东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民,该支行三农部客户经理。被告时中华,农民。被告王翠华,教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时中华、王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中华、王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时中华、王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