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杨培成与刘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培成,刘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上诉人杨培成因与被上诉人刘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刘玲诉称: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农历2009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2012年春节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刘玲因惧怕同杨培成共同生活而回娘家居住,此后,杨培成未在过问刘玲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此,刘玲于2012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请求判令原、杨培成离婚。彩礼在婚后已被生活消费,不同意退还,金项链及戒指已遗失,金耳坠同意返还。一审中杨培成辩称:婚姻缔结经过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别的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刘玲应返还杨培成礼金42340元及“三金”,因该笔礼金均为父母为杨培成结婚向他人所借,上述欠款已导致杨培成家庭生活困难,故判决离婚后应予退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农历2009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补办婚姻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9月份前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2年9月26日,刘玲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来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刘玲曾接受杨培成给付的见面礼880元,订婚礼8800元,聘礼30060元,搬箱礼2600元及金戒指、金耳坠、金项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于2012年9月前后即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并和好,据此,对刘玲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采信,刘玲要求同杨培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从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至今已四年余,杨培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上述彩礼的给付导致杨培成生活困难,其要求返还缔结婚姻过程给付的礼金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杨培成该主张,不予支持,但刘玲同意返还尚存在的金耳坠,予以确认。杨培成虽提供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辩称结婚借债导致生活困难,但无其他证据对此予以印证,对该证明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刘玲与杨培成离婚。二、刘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培成结婚时给付的金耳坠一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刘玲负担。宣判后,杨培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一、刘玲在原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审法院仅凭判决不准离婚的一份判决书,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少事实依据,判决准予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二、杨培成为迎娶刘玲时,刘玲向杨培成索要大量礼金,导致杨培成生活十分困难,现外债累累,村委会的证明足以认定,但原审法院却不予认可。其次,刘玲也没有说出礼金的合理去处。三、即使原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应根据规定对彩礼全额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刘玲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被上诉人刘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居住地灌南县新集镇塘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村7组村民杨启云家系我村特困户,在2009年因儿子杨培成结婚花去大量礼金,现杨启云家外债累累,目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其次,杨培成妻子刘玲婚后也未能在我村居住、生活,且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2年9月前后即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2年9月,刘玲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共同生活。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当。杨培成上诉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农历2009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3月8日补办婚姻登记,至2012年9月刘玲第一次提出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已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杨培成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培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杨培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权利人可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培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