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恢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高峰与李俊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恢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峰,男。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本院在执行张高峰申请执行李俊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高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的(2002)乾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峰赔偿药费等共计12610.45元(含已支付的498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原判决中张高峰给付李俊峰受损油箱等共650元,被执行人李俊峰再给付张高峰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乾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