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文思与被执行人叶剑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思,叶剑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思。委托代理人施丹凝,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剑挺。申请执行人肖文思与被执行人叶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