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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文思与被执行人叶剑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思,叶剑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思。委托代理人施丹凝,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剑挺。申请执行人肖文思与被执行人叶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