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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名称

顾晓芳、陈夏娟与赵小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晓芳;陈夏娟;赵小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门民初字第0853号 原告顾晓芳。 委托代理人曹洪霞。 原告陈夏娟。 委托代理人曹洪霞。 被告赵小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3771-2),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 负责人马勇。 委托代理人林长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芳、陈夏娟与被告赵小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顾晓芳、陈夏娟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晓芳、陈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晓芳、陈夏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亭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慧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