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05号���告:徐某。被告: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召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