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继波与罗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继波,罗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孙继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继中,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孙继波弟弟)。被申请人罗浩,职工。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继波诉被申请人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浩驾驶的苏N**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浩驾驶的苏N**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