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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万琴与唐留成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琴,唐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董万琴,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留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万琴、唐留成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雯雯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11月20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唐留成赔偿董万琴: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1000元,补偿费500元,共计1500元;二、唐留成、董万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