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曾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6号罪犯曾飞,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0年9月22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飞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0日。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作业,成绩优良。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曾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飞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0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已交纳1500元,含上次减刑时交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