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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惠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惠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孙书贤,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书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相识,被告李某甲于2011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用其自家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作抵押,并有其弟弟李某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亲自书写了借条。该款原告曾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李某甲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及被告李某乙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其合法、客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李某甲因跑运输买车向原告借款8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写明“有石嘴山区某房产及土地证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李某乙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写明“愿意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约定。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甲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甲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乙在欠条中签字并表明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邢某某及被告李某甲、李建峰未对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以保证人的身份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某甲追偿。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二人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某借款80000元,逾期由被告李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忠会代理审判员  闫竹叶代理审判员  韩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