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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谭日华、廖承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日华,廖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日华,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8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廖承虎,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日华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承虎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谭日华、廖承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3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日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廖承虎途经六都寨镇丁山村地段民强路至花六公路岔路口下的涵洞处时,见被害人刘某甲手提白色购物袋与抱小孩的刘某乙走在一起,便产生抢包的念头,两人商议后决定抢包。然后两人观察现场伺机作案,当刘某甲和刘某乙走到花六公里与民强村路口的丁山桥中间时,谭日华放慢车速,廖承虎就从刘某甲的后面去抢夺刘某甲左手提的购物袋,刘某甲发现有人抢包后便拽住手里的购物袋不放,跟着摩托车跑了几步后被拖倒在地上,此时谭日华加快车速,刘某甲被拖行十多米后无力拽包便倒在地上。谭日华、廖承虎逃至六都寨镇张家村,两人从白色的购物袋里翻找到了一个女士挎包和女式手提包,从包里翻找到600多元现金、手机三部(黑色苹果5手机、康佳T600智能触屏手机、白色三星GT-I9070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257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日华、廖承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云、刘某凤、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害人刘某甲受伤部位照片,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日华、廖承虎于2013年12月20日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甲经济损失共计6600元,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刘某甲请求人民法院对谭日华、廖承虎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二、故意伤害2013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谭日华因不满谭某军在6月29日给其女儿看病费用过高,两人发生争执,争吵几句后,谭日华离开。晚上7时许,谭日华驾驶小车来到荷田乡石山卫生室找谭某军要说法。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谭日华动手打了谭某军一个耳光,谭某军就提起旁边的一张椅子打了谭日华一下,谭日华从其驾驶的小车的驾驶座后面的储物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向谭某军捅去,谭某军腹部划伤,随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刘某芳(谭某军之妻)见状就准备来拉架,谭日华见有人来帮忙,就拿水果刀向刘某芳刺了两下,将刘某芳的右手手臂划伤。谭日华见刘某芳受伤后,驾驶其灰色奇瑞车逃走。经邵阳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芳的伤情构成轻伤,谭某军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芳、谭某军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谭日华到案后,于2013年9月10日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廖承虎。上述事实有立功证明及廖承虎的到案经过证明等等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日华、廖承虎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谭日华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还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谭日华、廖承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全案负责;谭日华、廖承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谭日华、廖承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谭日华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廖承虎,属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谭日华、廖承虎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元,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酌情均可从轻处罚;谭日华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对谭日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廖承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日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到2018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廖承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到2017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谭显桃代理审判员  李春红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