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平原晚报社、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晚报社,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新乡平原晚报社。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东段441号3楼。法定代表人王华林,该单位总编辑。委托代理人赵呈文,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凤领,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层2-2房间(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平原晚报社、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黄天文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