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庆玲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庆玲,张来生,李志峰,王运林,李保福,李喜军,李红秀,李太运,王文庆,李保平,魏金红,李喜锋,李新学,李喜林,朱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庆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运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红秀,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太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魏金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喜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宏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飞证执字第61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太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文在金融机构存款12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