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盛成,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在本院陈家坊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胡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