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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盛成,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在本院陈家坊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胡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