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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西执字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显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西执字1609号申请执行人吴显强,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吴显强与被执行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81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20日将案款交齐。至此,(2003)西执字第1609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西执第1609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1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