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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宗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建华,李世红,李宗伟,章君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564号申请执行人宗建华。申请执行人李世红。申请执行人李宗伟。委托代理人刘国侦,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章君泉。关于宗建华、李世红、李宗伟与章君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906.85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的义务,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皋白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