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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钟珊珊与阮起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林茂静,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虎,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茂静、被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某某诉称:其与阮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阮某甲。由于年龄差距大,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冷漠。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阮某某离婚。钟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其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经查档核对无异),证明其与阮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阮某某辩称:钟某某在外犯错,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现还有夫妻感情。钟某某在外打工,一年回来一两次,去年十一月份钟某某回来看小孩,双方还生活在一起。阮某某为支持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钟某某自愿将户口落入阮某某家;2、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双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后,钟某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外出,未对家庭承担义务,造成现在家庭困难的事实;3、育龄妇女卡片两张,证明钟某某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且已怀孕,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对阮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4、孙埠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钟某某涉嫌重婚罪,阮某某已向孙埠派出所报案;5、宣州区水阳镇芳芳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婚生女阮某甲2012-2013学年的学费全由阮某某负担,钟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经庭审质证,阮某某对钟某某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钟某某对阮某某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在其不知情的前提下将户口落入阮某某家;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内容不属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证据中所反映的行为;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某提交的两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阮某某提交的证据1、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3两张育龄妇女卡片均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且钟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钟某某亦不持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但经本院走访了解,孙埠派出所至今未对钟某某涉嫌重婚正式立案;证据5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钟某某亦不持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钟某某与阮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阮某甲,后于2009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钟某某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2013年7月23日,钟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阮某某离婚。另查明:2013年8月13日,阮某某以钟某某涉嫌重婚罪向宣城市公安局孙埠派出所报案,该所至今未予正式立案。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钟某某与阮某某相识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此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该珍惜。现钟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阮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婚生女阮某甲尚年幼,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钟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周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