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陈二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陈二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乔凯,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少英,客户经理。被告:陈二伟,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被告陈二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