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方琴、万方翠与被上诉人万方全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方琴,万方翠,万方全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方琴。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方翠。委托代理人荣守平,系万方琴文夫。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全。上诉人万方琴、万方翠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宁陕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陕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宁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李五四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代亮函宁陕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万方琴、万方翠与万方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你院重审。在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1981年当事人全家共有11人,其当时的承包地、林地是多少?2002年家庭人口为几人,其承包地、林地是多少?那么土地是否随人口数增减?二、万方琴、万方翠出嫁后,男方村、组是否另划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万方琴、万方翠是否应当适当分得土地征收款。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