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民初(一)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1939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覃某甲,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嘉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8月份相识,2002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在认识原告之前,被告就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2月,被告因盗牛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并关押六个月,被释放出来后与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原告生下儿子覃某乙。2005年9月,被告因盗牛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鹿寨县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恶劣、不尊重原告、疑心重等原因,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夫妻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9月2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鹿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和好。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好转,被告还是和以前一样对待原告,为此原告于2010年12月份去广东东莞打工,期间未与被告有联系及往来。2013年1月9日,原告再次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原告仍然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遂于2013年5月份去广东深圳打工至今。被告的种种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原、被告的婚姻名实存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覃某乙随被告覃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覃某乙年满18岁止。被告覃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自行相识,于2002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覃某乙,后于××××年××月××日在鹿寨县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9月2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0年11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3年1月1日,原告回到其位于雒容镇东塘村半碑屯10号的娘家居住。2013年1月9日,原告再次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鹿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2013年5月9日,原告到广东省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打工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后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予批评教育。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彼此不能互相关心、体谅,夫妻间感情日渐淡漠,尤其是鹿寨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以及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应准予。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男孩覃某乙在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本院确定婚生男孩覃某乙由被告覃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表示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给小孩,由于原告收入并不固定,根据柳州市目前的生活水准,本院亦尊重原告意见确定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覃某乙由被告覃某甲抚养,随被告覃某甲生活;原告黄某从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覃某乙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覃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覃某甲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尹嘉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兰日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