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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桂芬、陆某甲等与农汝朝、农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农汝朝,农景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陆桂芬。原告陆某甲。原告陆某乙。原告陆某甲、陆某乙法定代理人陆桂芬。原告陆少光。原告黄桂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别亚。被告农汝朝。委托代理人苏钒。被告农景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与被告农汝朝、农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才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