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桂芬、陆某甲等与农汝朝、农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农汝朝,农景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陆桂芬。原告陆某甲。原告陆某乙。原告陆某甲、陆某乙法定代理人陆桂芬。原告陆少光。原告黄桂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别亚。被告农汝朝。委托代理人苏钒。被告农景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与被告农汝朝、农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陆桂芬、陆某甲、陆某乙、陆少光、黄桂金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才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