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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黄木生,男,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