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黄木生,男,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