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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鲁某某,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定梅、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某某诉称:其与徐某某201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徐某某返还鲁某某彩礼钱40000元。徐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2、没有收到过彩礼钱。经审理查明:鲁某某与徐某某2013年7月8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鲁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鲁某某与徐某某已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鲁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