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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督字第30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郑会元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督字第30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飞,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职工。被申请人郑会元,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外出未归,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