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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鄞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宋宝。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6月19日以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了鄞国税罚(2013)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鄞国税处(2013)27号税务处理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52935.38元、加收罚款52935.38元,追缴增值税66169.23元,并加收滞纳金8397.2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鄞国税罚(2013)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鄞国税处(2013)27号税务处理决定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仅缴纳了增值税18596元,滞纳金1404元。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鄞国税催执(2013)024号催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鄞国税罚(2013)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鄞国税处(2013)27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啦塑胶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鄞国税罚(2013)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鄞国税处(2013)27号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磊审 判 员  唐永德审 判 员  徐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