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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逊、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逊,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强字第1号请求人:王逊。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下山头村春晗三区55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怀志,该公司总经理。请求人王逊因被请求人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扣留其编号为568861659的全套正本提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交付编号为56886165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30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王逊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王逊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568861659的全套正本提单;本案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请求人王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2014)甬海法强字第1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4)甬海法强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请求人王逊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现命令:被请求人义乌市畅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568861659的全套正本提单。此令。院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