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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熊开元与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开元,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68号原告熊开元,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被告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8号附22号银海花园1幢1-1。法定代表人郑尚昶,总经理。原告熊开元与被告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原告熊开元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开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