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潘勤珍与李昭、黄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勤珍,李昭,黄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潘勤珍。被执行人:李昭。被执行人:黄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昭、黄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昭、黄妮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昭黄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妮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华东路分理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妮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账号45190021885300003xxxx内的银行存款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华东路分理处账号622848083153281xxxx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