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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