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22-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心亮。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冯连杰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