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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某某申请宣告程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某,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邓法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常某某,男,生于1999年1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监护人:常某甲,男,生于1946年7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程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常某某申请宣告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某某诉称:其母程某某于1999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程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程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某某乡某某某村,系申请人母亲。程某某在其丈夫病故后于1999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事实清楚,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及期满后,无程某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常某某要求宣告程某某失踪,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