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进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陵区所爱鞋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武陵区所爱鞋店法定代表人:丁进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物业公司)与被告丁进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兴物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陵区所爱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锦兴物业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陵区所爱鞋店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华审 判 员 顾登忠审 判 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