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其霞与张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霞,张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刘其霞,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现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霞诉被告张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原告刘其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其霞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人民陪审员 张本文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