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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其霞与张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霞,张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刘其霞,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现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霞诉被告张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原告刘其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其霞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人民陪审员  张本文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