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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童达庆、袁玉花与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达庆,袁玉花,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童达庆。原告:袁玉花。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童达庆、袁玉花诉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童达庆、袁玉花诉称:童达庆自2011年2月到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145元。被告拖欠童达庆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十一个月工资共计23595元。袁玉花自2013年5月到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2645元。被告拖欠袁玉花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九个月工资共计23805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740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照两原告提供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分区某某大道某号,向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无果。两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达庆、袁玉花对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