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耒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建强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金桥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耒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强,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南田坪乡竹山村松树塘组。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桥路。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耒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房产局的耒房权证五里牌字第000582**号房屋第二层,现因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丁建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房产局的耒房权证五里牌字第000582**号房屋第二层的查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