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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非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建敏、陈菊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丁建敏,陈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非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丁建敏。被执行人陈菊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被执行人陈菊萍行政罚款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菊萍在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款人民币80000元。款划至户名: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