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艳阳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阳,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刘宝顺,李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0210号原告陈艳阳,男,1972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4A403室。法定代表人王静。第三人刘宝顺,男,193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人李春花,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阳与被告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宝顺、李春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催缴原告陈艳阳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撤诉处理。代代理审判员 李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珺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