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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艾在群与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在群,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艾在群,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在群与被告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在群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在群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艾在群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