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传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传伟,蒋传代,蒋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蒋传伟。被执行人蒋传代。被执行人蒋传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传代、蒋传新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传代、蒋传新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属于被执行人蒋传新所有的皖AJX8**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