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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与余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余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德其。被告:余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光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章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