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38号罪犯刘昂,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于西安市昆明路*号院*楼**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0年3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西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4年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减刑二年;2010年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刘昂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昂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10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