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周乃正与周日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周甲,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周乙,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蒋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