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杨争鸣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争鸣,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蔡王平,刘秀祖,蔡王锦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杨争鸣委托代理人顾杨斌,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第三人蔡王平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第三人刘秀祖第三人蔡王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争鸣诉被告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蔡王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争鸣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争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争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广绪代理审判员 程 晨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金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