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邹某某,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葛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维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