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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邹某某,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葛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维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