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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湟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湟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芝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青海省湟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押于湟中县看守所。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芝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芝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芝文得知同村居住的叔叔王某某酒后在自家门前闹事,随赶到后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安某某、王某甲劝开,王芝文被他人劝阻到其老院门口,约五分钟后,被害人王某某持一把洋镐,到王芝文的新家大门后用洋镐砸大门时,王芝文手持木棒赶到其新家大门处,在王某某的背上打了三棒,头上打了一棒,王某某转身时头部又被王芝文打了一棒,致王某某受伤倒地。后王某乙、王某甲、安某某将被害人送到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花去医药费154067.95元。王某某经湟中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因钝器致伤头部及全身多处后导致: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硬外血肿,左颞颅骨骨折,双侧脑疝形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头皮裂伤,左上肢及胸背部多发软组织损伤;3、上颌牙齿21+123外伤性脱落,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闭合性颅骨损伤的伤残等级构成五级伤残。本案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芝文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合计人民币29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芝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李某某、靳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安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湟中县公安局(湟)公(刑)鉴(法临)字(2013)04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13)临检字第7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叔侄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但被告人遇事不冷静,不念叔侄之情,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及其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酒后持械闹事,在他人劝阻后又持械砸被告人家之大门,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叔侄关系,防止衍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发生,妥善化解亲戚间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亦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芝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虎世森审 判 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王 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麻生珍速 录 员  丁晓萍审理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